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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、设备

信息来源于:互联网 发布于:2021-07-09

      (一)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、设备:
  1.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;
  2.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:
  (1)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(GPS);
  (2)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、电源总开关、导静电拖地带、灭火器材;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;
  (3)装运集装箱、大型气瓶、可移动罐(槽)等车辆,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;
  (4)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,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。
  3.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》(GB18565-2001)的要求,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限值》(GB1589-2004)的要求;车辆技术等级达到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(JT/T198-2004)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;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;
  4.车辆必须为罐车、厢式车;
  5.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;
  6.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;
  7.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、办公场所、车辆管理场所、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、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;具有运输剧毒、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,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、车辆、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,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;
  8.油槽车、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,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;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;
  9.危险化学品在装卸、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、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、防腐蚀器具,以及医疗急救用品;
  10.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;
  11.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、设备;
  12.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;
  13.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。